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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要废业其他应收款有二十万无法收回,其他应付款有50万无法支付不可以直接抵减,其他应收款有二十万无法收回符合税收规定可以处理为资产损失;其他应付款有50万无法支付确认为负债的清算所得。按上述政策计算后清算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入清算即表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目前尚无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规范,我们建议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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