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0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 42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 6 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