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征收行业收入调节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即198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合并,统一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制度。因此,目前我国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
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政策法规,已经体现了调节过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精神,如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 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法规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1993年10月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矛盾和问题:(1)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2)对不同应税项目和不同收入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3)现行税法没有法规取得的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所得的义务,纳税人不申报、不纳税,承担法律责任不明确;(4)税法对不按法规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应负的法律责任法规不明确,达不到源泉控管的目的。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有关部门自1995年开始,就已着手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将现行的分类征税办法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并强化征管,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这些改革方案,现已上报国务院,方案的基本思路,也体现了您在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提建议的精神。
由于将现行的分类征税办法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既涉及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求对征管制度进行改革,更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这一改革方案何时实施,一是要根据其他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进展情况,特别是征管手段的改进情况来确定;二是要通过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完成立法程序。
四、关于您再次提出应对高收入行业征收一道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宜开征此税。其理由:一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征收管理不到位,再增设税种或增加税负达不到目的;二是该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都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相重复,不符合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的基本原则,与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体系不相一致。因此,不宜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对个别行业的纳税人,征收一道行业调节税。
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虽然能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加在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力求应收尽收,同时,加快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步伐,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要在分配源头上,加强宏观调控,理顺分配关系,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解决高收入行业滥发钱物,分配失控问题。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255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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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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