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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与是否办理相关资产产权证没有关系,因此,贵公司应该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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