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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块土地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具体时间为按合同交付商品房的当月月末。通常计算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可售面积)×总占地应税面积,因此,绿化和道路部分土地使用税随着销售面积增加逐步减少应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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