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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五证”合一后,成立分公司在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后,税务局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分公司登记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在分公司注册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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