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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对全部应税行为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是否追回专用发票,均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
四、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已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的纳税人不得在免征范围内选择部分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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