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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
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在法定的时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纳税人应当提供拒不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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