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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我省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目前省政府未制定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我省交通补贴个税计征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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