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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20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因此,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回,通过招拍挂再次承受土地,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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