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后,各地普遍进行了贯彻,一些地区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办法,加强了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监督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代扣代缴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贯彻暂行办法不到位,对扣缴义务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监督乏力,税款流失严重。为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工作,推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开信息渠道,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充分利用税务登记资料,全面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包括扣缴义务人数量、行业分布情况,基层税务机关还应掌握每一个扣缴义务人的地址、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或办税部门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对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行政机关、副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都应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为管理监督代扣代缴工作奠定基础。
二、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为了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有关税收法规,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各地要统一实行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的制度。《扣缴义务人须知》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并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扣缴义务人收到后,即刻填好送达回证交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须知》的内容应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计算应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款缴纳期限和程序、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有关注意事项等。
《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设计印刷。
三、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为了积累资料,完整准确地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便于加强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应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归集,内容应包括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送达回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情况记录、扣缴义务人表彰或处罚记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做好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对不能实行由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凡能实行委托代征的,要尽可能实行委托代征。如委托出租汽车管理公司代征出租汽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征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税,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征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委托房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代征个人转让房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娱乐场所经营者代征临时性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等。委托代征税款要办理委托手续。对接受委托的单位,要比照扣缴义务人进行管理。
六、加强扣缴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扣缴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发生临时性经济活动(如拍卖会、演出、交易会、有奖销售活动、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的扣缴义务人要及时检查,对不扣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和扣缴工作做得不好的以及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进行重点检查。扣缴检查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各项所得,尤其要注意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创收”活动取得收入(如批发零售业的销售提成,业务往来中的回扣、好处费、各种手续费提成,“三产”返还给主管部门的收入,医院的点名手术费,学校的补课费、补习费等)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外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报酬,如出版单位支付的稿酬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做广告的报酬,新闻单位及其他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给个人承揽广告的回扣,演出单位或演出主办单位支付给演职人员的报酬,发行奖券单位兑付的获奖所得,集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等派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七、认真做好扣缴辅导和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对扣缴义务人要经常宣讲税法和税收政策,对其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解答疑难问题,使其能熟练地掌握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准确计算应扣缴的税款,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八、依法及时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扣缴手续费,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填开收入退还书,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截留或拖延支付应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
以上通知,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在适当时候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扣缴义务人须知
一、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_)、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四、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应纳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32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按月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六、扣缴义务入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八、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入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九、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十、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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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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