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86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该通知适用范围是指通过出让、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方式经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租赁使用土地方式支付的租金。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