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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因此,贵公司名下所有房产, 土地均被法院查封。 但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不享受减免房产税优惠政策,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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