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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贵公司2017年费用,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在2017年列支(或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上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可以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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