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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属于2107年12月份工资税收上应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会计差错,按调整后的年底利润表进项2107年所得税汇算申报,与2018年所得税汇算缴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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