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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年度中间已领用计入成本费用,只要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可以在所属年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如果汇算期内申报前未取得,作纳税调增处理。所以,2017年11-12月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票可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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