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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 一、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二、根据2009年6月1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第3条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 贷:专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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