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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2017年12月份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2017年税前扣除。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应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能计入2018年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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