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标志是从重视动态、局部和成绩信息逐步转变为重视综合、宏观和问题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1998年信息工作要在此基础亡,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和发挥,信息有不同于新闻宣传和正式文件的特殊优势。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已形成从总局到各地的信息网络,可以使一些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反映的内部情况,以比正式文件快捷的方式传递,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情况,作出决策、批示。1997年,总局上报的信息中有14条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批示,推动了一些重要问题的解决。如深圳宝日公司偷税案件、浙江金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州顺利查处;一些重要法规制度的出台;把税法知识列入中小学课本;一些地方截留国家税款和一些企业偷逃税收以后不能严惩重罚等重要问题的及时解决等,都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领导批示的结果。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要求,配齐配强信息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健全信息工作制度,改善工作手段,尽快协助总局开通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传输网络。
二、重点围绕全面加强税收管理编报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199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突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努力实现税收与GDP同步增长的主线,重点编报以下信息:
(一)各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后情况和问题。如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等对税收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和有待上级解决的问题。
(二)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坚持依法治税、巩固改革成果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四)收入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组织收入特别是清理欠税、“两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涉外税收和个体税收的征管措施和办法。
(五)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管理“四化”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新情况、新问题。
(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新情况、新问题。
(八)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九)税法宣传的新做法和明显效果。
(十)突发性事件。
三、努力提高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提高信息工作效率,保证信息编报质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按总局信息刊物的不同要求,编报信息。《税收动态》是动态性的,一般不超过200字;《税务简报》是经验性的,一般不超过2500字;《税收专报》是综合性、问题性的,一般不超过1500字;《税收经济调研》是调研性的,一般不超过5000字。
(二)所有信息应尽量通过总局信息网络传输。
(三)从1998年起,各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以设一个总局信息联系点;对于信息工作较薄弱的信息联系点,各地可酌情调整,并将上述名单于春节前报总局办公厅综合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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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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