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支出财务处理的税收思考
发文时间:2021-03-02
作者:陈涛
来源:税屋
收藏
1208

  企业研发支出主要是指企业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折旧、材料消耗、人员工资以及各项费用等,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企业用于研发的资金支出已经超过全球研发总支出的20%,排名世界第二。企业对于研发支出的处理有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不仅对企业本身影响巨大,也会对社会监管造成困扰。


  目前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处理基本沿用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可见,税法对企业研发支出的要求是研究阶段的支出必须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有条件的资本化。根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看,大部分的企业选择全部费用化,费用化处理更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通过加计扣除,能降低企业当期的所得税税负,优化企业现金流,但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


  目前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税务处理主观性较强。研发费用在会计处理上采用的是有条件的资本化,这种方法符合配比性和谨慎性的会计原则,但是目前资本化的五个条件都是定性条件,最大的缺陷就是可操作性较差,基本依靠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研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存在较大弹性,影响了研发支出核算与处理的准确性。


  二是降低了企业财务透明度。虽然新会计准则对研究与开发阶段进行了明确,但由于科研项目所需时间较长,且研究与开发同时交叉进行,所以区分企业研究与开发阶段存在较大难度,存在费用分配人为控制的可能;即使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也是“可”资本化,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以上市公司恒生电子为例,该公司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2016年亏损5000多万元,如将55%的研发费资本化,那么当期可以增加5.8亿的利润,当年将扭亏为盈5.3亿。


  建议:


  一是增加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量化条件。目前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都是定性条件,建议增加定量条件,减少财务人员的主观性因素,增加核算的客观性。


  二是统一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规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必须”资本化。“可”资本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巨大空间,既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透明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必须”资本化,统一企业会计处理要求,有利于同类型企业的财务数据比较,提高企业透明度。


  三是缩短非外购无形资产的折旧期限。很多企业倾向于研发支出费用化的原因之一就是非外购无形资产的折旧期限太长,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收益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自己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不低于十年,但是在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的今天,十年的折旧期限已经不符合很多无形资产的收益年限,建议缩短税法规定的企业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比如不低于两年。


  作者:陈涛 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一览:增值税、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大新政

2026年9月1日起,一批与企业和个人密切相关的税费新规正式实施,涉及增值税政策、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领域。以下为9月1日起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梳理。

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哪些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哪些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中明确,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电池消费税政策分步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恢复征收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免税优惠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公告还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等事项。

三、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税总货劳发〔202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由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28号公告十问十答: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实务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企业财务关心的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梳理如下:

问1:28号公告到底改了什么?答:针对7类个人服务,付钱的公司直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全部由个人跑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

问2:到底哪7类服务要代扣?答: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仅限这七类。

问3:谁是扣缴义务人?答:支付价款的境内企业(单位),付款时代扣税款,是法定责任主体。

问4:是不是只要向个人付款,就必须代扣?答:不是。仅限上述7类服务;销售货物、租赁、运输劳务等不在本次代扣范围。

问5:付款金额多少才需要扣税?起征点怎么算?答: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

问6: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代扣增值税?答:开票与否不免除代扣义务。只要属于7类应税服务且达到起征点,付款时即应代扣。

问7:税款怎么计算?附加税费要不要一起扣?答: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代扣增值税的同时,同步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问8:个人已经自己去税务局交过税了,企业还要再扣一遍吗?答: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问9:企业代扣完,进项能不能抵扣?答:代扣不等于直接抵扣,仍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问10: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过渡期怎么安排?答: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一句话总结:11月起,企业支付7类个人服务费用时,需同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财务部门应提前更新付款与合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