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25日发出了《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并在重庆举办了两期省级师资人员培训班。为保证各地及时组织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和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按时更换原设备和安装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1998年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到全国开具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用范围大,企业数量多,税务机关的发行管理工作繁重,因此,总局决定从1998年元月初开始陆续将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配备到地市及区县级国税局(省级局使用的专用设备已在重庆培训班上发放)。原已配备到地市级的设备中除金税卡、IC卡需更换外,其他设备(大、小读卡器)均可继续使用。
二、为利于各地组织好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和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总局已于1997年12月22日向各省(40套金税卡和IC卡)和计划单列市(20套金税卡和IC卡)发放了培训用专用设备,该设备只能用作培训,不能为税务机关或企业配备使用。在为各省配备的相同数量的原培训设备中,除金税卡和授权1C卡要如数收回交航天金穗公司外,其他设备(大、小读卡器)可继续使用。
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在目前使用的设备中,金税卡需更换,新IC卡先暂发一张(收费105元),原未使用的IC卡和其他设备(读卡器、打印机)可继续使用,已经使用的IC卡要如数收回交航天金穗公司进行解锁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各省应注意接收总局发放的设备,具体发放数量见附表。对税务机关和企业实际所需更换的金税卡和IC卡,如果与发放的数量有出入,请以书面形式速报总局(信息中心)申请补齐。
五、各省在接到专用设备后,应尽快为所辖地市、区县级国税局和企业更换或安装好新系统,并将所辖地市上交的金税卡、IC卡、软盘和操作手册妥善保管,按照地市分别登记包装,全部收齐后统一退还金穗公司,具体数量书面报总局(信息中心),以便与航天金穗公司结算。
六、原地市级国税局配备的认证子系统继续保留,且应与新的认证子系统分别安装在两台微机上。新的认证扫描仪将于1998年3月开始陆续发放。在没有收到新认证扫描仪前,新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可采用手工录入方法或使用原扫描仪进行认证。
七、为保证更换工作顺利进行,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为企业安装新开票子系统时应选择软件升级方法,以便保留企业原库内信息。
(二)如果在纳税申报期内为企业更换系统,企业应携带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软盘、操作手册、全部剩余发票及纳税申报资料到负责发行新系统的税务机关,由该税务机关给予发行新系统;在纳税申报期以外为企业更换系统时,企业除应携带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软盘、操作手册和全部剩余发票外,还应准备下列资料:
1.销项报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发票管理/销项发票查询”产生);
2.进项报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资料统计/进项统计”产生);
3.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可通过开票子系统“资料统计/本期情况”产生)。
附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放表(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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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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