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罚没物品变卖管理工作,根据当前海关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现状,总署制定了《关于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关调查部门作为拍卖罚没物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规定精神,并视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关区的拍卖工作规程。
二、为防止垄断,实现公平竞争,避免发生不廉政行为,各关在拍卖罚没物品时,应选择2个以上拍卖行作为拍卖对口单位。谁拍卖的价格高,就通过谁拍卖,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害。
三、规定第三条中需报总署审批的部分,可随案报批;需报总署备案的部分,经主管关长签批后按季列表专题报备。
四、报批和报备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名称、性质、处罚决定、货物在扣情况、不宜拍卖的原因,拟定处理方式、市场价格、变卖价格、变卖对象。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7年10月13日
附件
关于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拍卖法》,建立和完善海关系统罚没物品的公开拍卖制度,结合海关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特点,现对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做如下规定:
一、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原则上应按《拍卖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实行公开拍卖。
二、尚未建立拍卖行的地方,海关没收的货物、物品可按原规定交由有关国营商业部门按规定收购或委托外地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三、属应报总署审批的案件所涉的货物、物品,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拍卖的,其罚没货物、物品的变卖,各关应报总署审批;属各关按审批权限自行审定的案件所涉的罚没货物、物品,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拍卖的,应将变卖情况报总署备案。
四、依法没收的武器、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等,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或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不得纳入拍卖,仍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或销毁。珍贵文物应按规定移交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办好交接手续。
五、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属专营专卖的,仍应交专营、专卖部门处理。
一般文物经商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后交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香烟及烟草制品应交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没收的汽车、摩托车,交由内贸部指定的机动车拍卖中心拍卖,或按国务院文件规定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及经批准的有罚没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收购。
金银及其制品、外币、有价证券等仍应按原规定交有关专管部门收兑或收购。
六、提前变卖、无主、放弃、超期未报及溢卸、变价抵缴税款或罚款的货物、物品的处理,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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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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