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以来,各地海关在加强加工贸易监管,特别是在加工贸易核销补税及对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海关到期合同核销率及核销补税金额呈下降趋势,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5%和2.81%。其中半数以上海关核销补税低于去年同期,尤其是加工贸易量大的一些海关,内销补税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二是海关查处违规案件金额少。今年1至8月,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违规案件9474起,补税金额仅为5735.7万元人民币。三是重点敏感商品进口情况超常。今年1至8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食用植物油、聚脂切片、不锈钢、感光材料等重点敏感商品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进口口岸主要集中在深圳、广州、上海、黄埔、汕头、大连、厦门。四是加工贸易项下重点敏感商品走私情况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为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抓好加工贸易核销补税工作,打击加工贸易走私违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分析合同备案和执行情况,确定核销补税工作重点
要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内外差价大、进口数量大的重点敏感商品及对生产规模大、内销比例大的企业实行重点核销。要认真分析今年以来合同备案和执行情况,掌握国内外市场行情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核销补税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核销补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组织开展对已备案合同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和对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定本关区核销补税的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
二、严格核定加工产品的消耗定额
各关要在科学制定加工产品消耗定额的基础上,严格核定加工产品的消耗定额。对总署已列名的重点敏感商品,在备案时要认真参照总署下发的《加工贸易部分重点敏感商品核销手册》核定其加工产品的消耗定额。核销时要严格按核定的消耗定额核销,对已核定的消耗定额企业提出异议的,经保税部门人员下厂核定,并报主管关长批准,方可更改,并重新确定。
三、加强对遗留合同的核销补税工作
各关要严格按总署的规定,认真抓好遗留合同的清理、核销和补税工作。对因企业不能及时补领许可证而长期没有核销结案的遗留合同,海关可凭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先予补税;对企业因破产、遭受不可抗拒灾害受损合同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对企业要求退手册的,必须认真审查核销,防止利用退手册逃避核销,走私逃税。
四、积极联系当地银行推动协助海关扣税工作
在合同核销中,对需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出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的,各关保税部门和关税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严格按照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企业开户银行(不局限于中国银行)开出扣划通知书,并积极联系人民银行,请其协调扣税工作。同时,注意做好已开具扣划通知书以及银行已协助扣款和未协助扣款等的统计工作。
五、抓好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
各关要严格按照总署下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172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成品内销补税的审价工作。
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严格查处违规案件
各关保税业务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本关调查、关税、稽查等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对加工贸易违规案件的查处。对已查获的走私违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结案的违规案件要及时核销补税,确保国家应缴税款及时入库。
七、做好核销补税统计工作
各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汇总当月核销补税数据,并向本关统计部门报送。为确保核销补税数据的准确性,不得将核销补税数据一数多用重复报送。保税部门如需将数据直接上报总署时,应说明所报送数据为加工贸易核销补税数据,同时注明是否已报送本关统计部门。
八、加强对核销补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核销补税工作,各直属海关要成立由主管关领导牵头、保税业务部门及审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隶属海关主管关领导参加的加工贸易核销补税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上述要求,统一安排、部署、指导、协调本关区的核销补税工作。各关要主动走访当地政府和外贸、银行等部门,通报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监管核销情况及加强管理的目的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对海关核销补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宣传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法规,促使加工贸易企业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主动配合海关办理核销补税手续。
九、对加工贸易内销审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违规案件、核销补税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总署。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7年10月27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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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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