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没有政策依据为由拒收不征税发票情有可原,但你真的拿不出来税收政策依据就贻笑大方了
发文时间:2021-04-11
作者:陶国军
来源:桃子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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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总局2017年58号文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再产生纳税义务,笔者理解,没有纳税义务,建筑企业(承包方)收到发包方的预收款也不再开具征税发票了。


  这本是一个对建筑企业很好的惠民政策,但是,实践中很好的一个政策被蹂躏得一塌糊涂,这里边既有发包方税收利益的考虑,也有发包方对不征税发票存在误解的原因,更有建筑企业自身沟通技巧以及对税收政策理解问题。


  举个例子,某博士曾经于2021年2月18日撰文《建筑企业目前急需解决的两个财税问题》,强烈呼吁税务总局出文件明确什么情形该开具不征税发票,理由是2016年53号公告只列举了601-603编码,2017年47号公告只规定了“不征税自来水”开具不征税发票情形,该博士(包括一些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没有任何文件对“建筑服务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做出规定,发包方往往以没有政策依据为由不接受建筑企业不征税发票,搞得很无奈的样子。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真的没有政策依据吗?


  笔者尝试给读者梳理一下开具不征税发票的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26条规定,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笔者理解:发票管理办法细则最近一次修订在2014年,不征税发票提法最早出现在2016年,因此,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中提到的发票指的是征税发票,也就是说,只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才能开具征税发票,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不应该开具征税发票。当然,提前开具发票税法并不禁止,但这并不能成为拒收不征税发票的理由。


  2、2016年53号公告文第九条第(十一)项在2016年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基础上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纳税义务情形,并列举了601-603编码。笔者理解:53号公告的确没有列举“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发票编码,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2017年7月1日以前,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是有纳税义务的,本应开具征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2016年23号公告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了,新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里增加了612“建筑服务预收款”,截图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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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理解:2017年58号公告说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政策是好政策,但无法在2016年53号公告中找到操作办法,直到公告2017年第45号出台,彻底解决了建筑企业的困惑,附件中明确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开票编码是612,名称和简称都是“建筑服务预收款”,而45号公告附件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也就是说,58号公告给予建筑企业的好政策终于在2018年1月1日落地了,那些说没有找到依据的建筑企业财务人员,那些呼吁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的财税专家们,你们是不是大大的误会了税务总局的好心了呢?那些拒收建筑企业不征税发票的发包方的大佬们,你们就不要再拿没有政策依据为理由拒收建筑企业的不征税发票了吧!


  4、总局2017年第47号文提到“不征税自来水”的规定,可能给财税专家们误导了,财税专家们据此分析认为,只有这样的规定才是总局文件明确的,笔者理解,47号文的依据是财税〔2017〕80号,80号文第26条规定“不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对...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开具普通发票。笔者理解,总局47号公告在行文措辞上“现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可能误导了财税专家们,47号文制定的初衷或政策背景应该是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而规定“对...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而按“不征税自来水”开具普通发票仅仅是“不计征增值税”这个结果的发票开具形式而已。如果换一下文头,比如“现对...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估计财税专家们就不会误解了。不然,本来45号文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里已经有编码611“不征税自来水”了,又何必再用47号文再强调一下呢?所以,笔者认为,47号文说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不计征增值税”,顺便把咋开具发票的事也说了才符合常理。不然,编码里其他不征税项目怎么没单独出文件呢?即便如此,也不能说其他不征税项目没有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细则+45号文+编码表就是开具不征税发票依据,法官断案也是层层引用法律文件的,你难道真的祈求所有的经济事项都能找到直接的法律原文依据,那还要律师干嘛!还要税务专家干嘛!


  5、截至目前,6字开头的不征税编码已经增加到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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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没有单独发文件在正文里明确的项目,你就觉得没有执行依据吗?


  理解税法要全面,曾经有一个国际税专家和我分享过他的经历,他给一个纳税人出具咨询方案,其中涉及一个问题,客户要文件依据,这个国际税专家当时很生气(当然不能表现出来),觉得这就是一个常识性问题,很奇怪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居然还在要依据。实际上,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如果要准确理解,有时是需要对税法有体系上的把握以及深入理解的。对于非税收专业的人来说,往往需要给他写一篇文章来论述,所以,知识一定是有价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应成为主流。


  一家之言,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介绍:


  陶国军,历任税局副局长(分管稽查局)、建筑企业税务总监、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智睿普惠税务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上海桃子财务咨询中心主任、税法实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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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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