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1-11
文号:国税发[1997]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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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搞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税务专业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教材的主、参编人员要认真负责,抓紧时间,保证质量,确保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规划教材的主、参编单位要为参加规划教材编写的教师、税务干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任务。

  三、我局将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单位实施规划教材的编写情况,对工作较好的单位、作者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而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作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以至取消其编写规划教材的资格。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顺利完成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


  为了加强税务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的税务中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税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实际,增强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搞好更新配套,逐步形成适应我国税收事业及税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适应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需要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税务教材体系。

  二、目标和任务

  “九五”期间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的总目标是:深化改革,抓住重点,提高质量,扩大品种,更新配套。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教材的思想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

  1.公务员培训教材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贯彻整体优化和改革创新的原则,立足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反映现代税收工作的先进水平。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材体系和内容,努力改变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内容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拓宽教材的专业适用面,强调人才素质的培养。

  3.做好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修订工作。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教材的及时修订是教材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将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税收工作发展新水平的成熟内容和教育改革的新成果补充到教材中去,使现有教材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抓好一批重点教材。

  1.公务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是“九五”期间税务教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专门业务培训教材的编写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教材的针对性。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要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反映现代科学和现代经济的新成果、新成就,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使受训者能够通过培训达到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和开拓视野的目的。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编写重点是税收和财会专业主干课程的教材。主干课程的教材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九五”期间,力争编写出4至5本在本学科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和较高水平的教材。

  (三)搞好教材优化配套,完善教材体系。

  公务员培训教材要在保证重点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类别搞好教材的编写。其中,任职培训教材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任职培训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要求和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主要专业主干课程和培训科目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好教学参考书。另外,要适应现代电化教育的发展,有计划地抓好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音像教材。

  (四)加强教材的研究工作。

  要准确了解税收事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以及税收学科教学改革、教学内容的新变化,积极开展对教材体系、结构、内容以及教材建设的政策、教材管理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分工,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教材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分认识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在税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教材建设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教材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教材建设分工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要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学科、重点培训科目的教材编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各税务院校,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教学大纲(培训考核大纲)结合自己的实际,编写出版适合本地区、本单位需要的教材。同时,要扩大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教材的选用面。

  (二)进一步加大对教材建设的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将逐渐增加对教材建设的投入,广开教材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重视对教材建设经费的投入,保证教材建设的正常支出。

  (三)要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

  要确定教材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1992]162号)中的有关规定,健全和不断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四)加强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

  “九五”期间,要把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编审人员的变化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写“人才库”。同时,要经常对教材编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编写人员素质。要充分发挥总局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调整和充实教材编审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专家、教授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五)积极开展教材质量评估工作,坚持优秀教材评奖制度。

  要积极开展教材质量的评估工作,建立科学的教材质量评估体系,组织专家、教授对教材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结果。要继续坚持四年一度的优秀教材评奖制度,进一步推动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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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