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1-11
文号:国税发[1997]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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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搞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税务专业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教材的主、参编人员要认真负责,抓紧时间,保证质量,确保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规划教材的主、参编单位要为参加规划教材编写的教师、税务干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任务。

  三、我局将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单位实施规划教材的编写情况,对工作较好的单位、作者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而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作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以至取消其编写规划教材的资格。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顺利完成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


  为了加强税务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的税务中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税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实际,增强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搞好更新配套,逐步形成适应我国税收事业及税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适应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需要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税务教材体系。

  二、目标和任务

  “九五”期间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的总目标是:深化改革,抓住重点,提高质量,扩大品种,更新配套。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教材的思想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

  1.公务员培训教材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贯彻整体优化和改革创新的原则,立足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反映现代税收工作的先进水平。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材体系和内容,努力改变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内容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拓宽教材的专业适用面,强调人才素质的培养。

  3.做好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修订工作。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教材的及时修订是教材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将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税收工作发展新水平的成熟内容和教育改革的新成果补充到教材中去,使现有教材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抓好一批重点教材。

  1.公务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是“九五”期间税务教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专门业务培训教材的编写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教材的针对性。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要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反映现代科学和现代经济的新成果、新成就,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使受训者能够通过培训达到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和开拓视野的目的。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编写重点是税收和财会专业主干课程的教材。主干课程的教材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九五”期间,力争编写出4至5本在本学科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和较高水平的教材。

  (三)搞好教材优化配套,完善教材体系。

  公务员培训教材要在保证重点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类别搞好教材的编写。其中,任职培训教材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任职培训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要求和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主要专业主干课程和培训科目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好教学参考书。另外,要适应现代电化教育的发展,有计划地抓好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音像教材。

  (四)加强教材的研究工作。

  要准确了解税收事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以及税收学科教学改革、教学内容的新变化,积极开展对教材体系、结构、内容以及教材建设的政策、教材管理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分工,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教材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分认识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在税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教材建设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教材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教材建设分工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要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学科、重点培训科目的教材编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各税务院校,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教学大纲(培训考核大纲)结合自己的实际,编写出版适合本地区、本单位需要的教材。同时,要扩大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教材的选用面。

  (二)进一步加大对教材建设的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将逐渐增加对教材建设的投入,广开教材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重视对教材建设经费的投入,保证教材建设的正常支出。

  (三)要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

  要确定教材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1992]162号)中的有关规定,健全和不断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四)加强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

  “九五”期间,要把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编审人员的变化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写“人才库”。同时,要经常对教材编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编写人员素质。要充分发挥总局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调整和充实教材编审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专家、教授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五)积极开展教材质量评估工作,坚持优秀教材评奖制度。

  要积极开展教材质量的评估工作,建立科学的教材质量评估体系,组织专家、教授对教材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结果。要继续坚持四年一度的优秀教材评奖制度,进一步推动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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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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