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1-11
文号:国税发[1997]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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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搞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税务专业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教材的主、参编人员要认真负责,抓紧时间,保证质量,确保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规划教材的主、参编单位要为参加规划教材编写的教师、税务干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任务。

  三、我局将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单位实施规划教材的编写情况,对工作较好的单位、作者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而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作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以至取消其编写规划教材的资格。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顺利完成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


  为了加强税务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的税务中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税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实际,增强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搞好更新配套,逐步形成适应我国税收事业及税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适应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需要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税务教材体系。

  二、目标和任务

  “九五”期间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的总目标是:深化改革,抓住重点,提高质量,扩大品种,更新配套。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教材的思想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

  1.公务员培训教材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贯彻整体优化和改革创新的原则,立足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反映现代税收工作的先进水平。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材体系和内容,努力改变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内容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拓宽教材的专业适用面,强调人才素质的培养。

  3.做好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修订工作。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教材的及时修订是教材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将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税收工作发展新水平的成熟内容和教育改革的新成果补充到教材中去,使现有教材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抓好一批重点教材。

  1.公务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是“九五”期间税务教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专门业务培训教材的编写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教材的针对性。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要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反映现代科学和现代经济的新成果、新成就,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使受训者能够通过培训达到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和开拓视野的目的。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编写重点是税收和财会专业主干课程的教材。主干课程的教材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九五”期间,力争编写出4至5本在本学科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和较高水平的教材。

  (三)搞好教材优化配套,完善教材体系。

  公务员培训教材要在保证重点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类别搞好教材的编写。其中,任职培训教材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任职培训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要求和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主要专业主干课程和培训科目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好教学参考书。另外,要适应现代电化教育的发展,有计划地抓好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音像教材。

  (四)加强教材的研究工作。

  要准确了解税收事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以及税收学科教学改革、教学内容的新变化,积极开展对教材体系、结构、内容以及教材建设的政策、教材管理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分工,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教材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分认识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在税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教材建设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教材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教材建设分工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要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学科、重点培训科目的教材编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各税务院校,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教学大纲(培训考核大纲)结合自己的实际,编写出版适合本地区、本单位需要的教材。同时,要扩大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教材的选用面。

  (二)进一步加大对教材建设的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将逐渐增加对教材建设的投入,广开教材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重视对教材建设经费的投入,保证教材建设的正常支出。

  (三)要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

  要确定教材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1992]162号)中的有关规定,健全和不断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四)加强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

  “九五”期间,要把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编审人员的变化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写“人才库”。同时,要经常对教材编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编写人员素质。要充分发挥总局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调整和充实教材编审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专家、教授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五)积极开展教材质量评估工作,坚持优秀教材评奖制度。

  要积极开展教材质量的评估工作,建立科学的教材质量评估体系,组织专家、教授对教材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结果。要继续坚持四年一度的优秀教材评奖制度,进一步推动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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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