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
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二、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公安、税务机关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凡属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中,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缴的款项,并及时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
三、大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当前,各地公安机关要把重大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打击重点,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对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税务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
四、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研究和办案队伍的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及其打击防治对策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大力开展基础业务建设,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斗争需要的办理涉税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从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办案民警进行培训,各地可选调一批掌握税收征管知识的人员充实办案队伍。对培训办案民警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略)
2.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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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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