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实行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 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自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 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高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但低一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一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鼓励各级国家税务局大胆使用德才兼备、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指35岁以下晋升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聘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酌情予以下达。
第九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在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等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提出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增减调整意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
第十条 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分为评审、考试和认定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的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评审。中级职务的资格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评审,也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评审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凡国家实行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及等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职务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十五条 由外单位调入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职务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重新认定。未被认定技术职务资格者,应重新参加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或考试。
第四章 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技术职务必须遵循按岗聘任、先评后聘、德才兼备、择优聘任和责权一致的原则。各单位在聘任技术职务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十七条 取得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定聘约,颁发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书。聘约要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手续后,应及时将聘任或解聘情况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备案。聘任高级职务的须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备案,聘任中级职务的须在地(市、州、盟)以上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2—3年。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其工资、生活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期满后,可以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低聘或解聘。续聘人员要重新办理聘任手续,低聘和解聘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除按新聘(任)职务重新核定工资外,并按新聘(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聘任合同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履行聘任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要严格按照编制和岗位设置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有重大科研成果并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税收事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奖励,成绩优异者经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玩忽职守并给工作带来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销其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形式以岗位培训为主,培训的内容由人事与教育部门商定或由用人单位确定。通过培训,担任高、中级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担任初级职务的人员应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聘任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或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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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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