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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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实行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 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自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 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高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但低一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一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鼓励各级国家税务局大胆使用德才兼备、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指35岁以下晋升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聘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酌情予以下达。

  第九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在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等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提出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增减调整意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

  第十条 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分为评审、考试和认定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的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评审。中级职务的资格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评审,也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评审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凡国家实行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及等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职务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十五条 由外单位调入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职务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重新认定。未被认定技术职务资格者,应重新参加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或考试。

  第四章 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技术职务必须遵循按岗聘任、先评后聘、德才兼备、择优聘任和责权一致的原则。各单位在聘任技术职务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十七条 取得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定聘约,颁发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书。聘约要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手续后,应及时将聘任或解聘情况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备案。聘任高级职务的须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备案,聘任中级职务的须在地(市、州、盟)以上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2—3年。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其工资、生活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期满后,可以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低聘或解聘。续聘人员要重新办理聘任手续,低聘和解聘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除按新聘(任)职务重新核定工资外,并按新聘(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聘任合同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履行聘任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要严格按照编制和岗位设置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有重大科研成果并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税收事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奖励,成绩优异者经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玩忽职守并给工作带来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销其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形式以岗位培训为主,培训的内容由人事与教育部门商定或由用人单位确定。通过培训,担任高、中级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担任初级职务的人员应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聘任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或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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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