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琼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利润)一直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办法。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由于条件不具备,继续保留了上述做法。从近几年的实践看,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归属的办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建立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改革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已势在必行。
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因此,所得税分享办法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推动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同时,还应遵循保持中央与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原则,使这一办法的出台不会引起方方面面过大的震动。为此,经过反复研究,比较并按照上述原则,我们草似了《关于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办法的意见》(讨论稿),在1997年全国财政、税务会议上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在讨论稿中,没有将全部企业列为分享范围主要考虑到:第一,铁道、邮电、民航、金融保险等国家垄断性企业,由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如果采取中央与地方分享,一方面会出现企业核算地获益不少、所在地却不能享受分税的局面,另一方面也难以操作。第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几个垄断性行业所得税划归中央,有利于国家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盈亏相抵等税收手段,有效地调控市场秩序、分配关系和产业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灵活性。关于分享税的征管问题,我们也进行过反复研究,提出过多种方案(包括你们提到的分征式办法),各种方案均有利有弊。例如:你们提出的分征式共享税办法,好处是能较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难点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分别征税时税基由谁确定。如果分别确定税基,发生分歧时以哪个为准?如果仅由一家(国税或地税)来确定税基,是否有分征的必要?另外,分征式共享办法将大量增加现有税务征管人员的数量,造成税收成本加大等等。因此,分享税的征管问题还在进一步研究当中。
总之,企业所得税分享的范围、比例、征管等问题,既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也影响中央与地方、部门、行业的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在反复研究,论证、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适当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确定。在1997年全国财政、税务会上讨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办法是财政部的初步设想,并不是最终方案。今后,我们将继续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力争使这一办法出台时更趋于合理。
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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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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