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仁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统一国家税负进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那样,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税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一点在我国上市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及实际税负上也有所体现。目前,造成上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1993年我国境内第一批企业在香港上市,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还不统一,为使首批的9家企业顺利在香港上市,国家给予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即对9家企业统一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背景要求的。该政策至今已实行4年,扶持企业顺利上市的任务已经完成,因此,我们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将这9家企业的所得税恢复按33%的税率征收。
二、除上述9家企业外,另有一些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经济特区的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均执行15%的优惠税率,这主要是配合我国的外资政策和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
三、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应按税法规定的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正如你们提到的那样,一个时期以来,很多地区以公平税负为由,纷纷将税负降至15%。这种擅自降低税率和变相减免税的做法已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要求对这些问题予以纠正。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文件的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企业平等竞争,1998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税负不统一问题的解决。
关于能否对国家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超过平均税率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返还的问题,我们认为,先征后返的政策是新旧税制过渡时期的一项临时性措施,随着税制过渡期的结束,不宜再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财政政策正向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因此,如果该产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采用增加对这些企业投入的方式对该产业予以扶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