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普遍反映,目前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在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平等矛盾。为了摸清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福利、校办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检查面不得少于总户数的20%,检查时期为1996年及1997年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查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享受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校办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法规的条件;
(二)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减少应税收入;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有意不索取购货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取暴利;
(四)校办企业谎报亏损,骗取增值税退税;
(五)享受流转税、所得税减免以及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偷骗流转税、所得税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可由国税局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的现象。
(二)对企业检查要全面彻底,查一户清一户,凡检查出的偷骗税问题和骗取税款返还问题,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对偷骗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检查结束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汇总并逐级上报检查情况,要求情况全面、具体,数据准确,具有说服力,要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其中《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志项检查统计表》(附件1)和《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2)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4)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
(四)这次专项检查全国统一由7月1日开始到8月底结束,9月底以前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向总局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以及各种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件:
1.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2.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3.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4.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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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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