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商业增值税的运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1994年至1997年,商业增值税平均增长11%,年均增收66亿元,高于1990年至1992年年均增长6.1%,年均增收18亿元的水平。但商业增值税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负担率由1994年的1.34%下降到1996年的1.2%,1997年的负担率尚未统计出来,但肯定进一步大幅下降;收入增幅由1995年的16.4%下降到1997年的3.7%;1998年1至4月份商业增值税收入完成229.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8%。
我们认为,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下滑,税负下降,主要有经济和税收两个方面的原因。从经济因素看,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价格指数逐年回落,商业环节销售额虽然不断增长,但毛利率逐年下降。1994年至1996年商业增加值的增幅分别为29.3%、20.8%和11.7%,年均下降8.8个百分点;另外,一些大中型商业企业采取互相等量对开发票的办法虚增销售额,致使税收负担率下降。
从税收因素看,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不适应商业经营的发展变化。对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不入帐,税基受到侵蚀的现象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对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在政策上不易操作,实际执行中掌握不严,导致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普遍存在着增值税申报异常现象。据调查,无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的商业企业占商业一般纳税人的比重高达50%以上,其中,80%以上是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新税制以来,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案件也大多数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同时,一些地区为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对商业企业采取自定征收率等变通作法征税,这对税法的统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当前商业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尽快采取措施解决。从长远来看,根本性的解决办法是要改善税收执法的社会环境,对企业和居民存款实行实名制,进一步严格控制现金管理,并从法律上规定银行等部门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当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
一、调整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取消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可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应明确规定,凡1997年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为减少政策出台阻力和便于落实到位,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降至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和商业)出现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比较严重偷税行为和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防伪税控机,对零售行业强制推行税控收银机。
四、强化税收征管,明确税务处罚的具体标准。目前规定罚款数额为查补税款5倍以下,应尽快补充规定,按违章程度、偷骗抗税占查补税额比例,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从制度上排除执法干扰,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处罚落实到位。
以上妥否,请批示。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