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开钦等1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现行有关林业税收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特产税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将原产品税中的原木、原竹等品目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原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国家保留了对原木在生产环节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的政策,因此,形成了对林农征收8%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对原木收购单位征收8%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这项政策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为了规范税制,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正在研究农业特产税政调整方案,准备在适当时机出台。
二、关于增值税
1994年税改后,新增值税以应税货物为课税对象,实行17%和13%两档税率,并采取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制,具有严密的链条性。如果应税货物适用不同税率,必然会出现增值税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问题。目前,这种现象不仅在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业中存在,也存在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如果单独解决木材加工业的高征低扣问题,将会引起其他行业的攀比,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影响了税制的统一和规范。因此,按照新税制的要求,不宜对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以其销项税率进行进项税抵扣。
三、关于所得税
为了扶持我国林业的发展,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对林业规定了非常优惠的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规定,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收入,1994年、1995年两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国有森工企业所缴纳税款超过原承包利润基数的部分,实行财政返还。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林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穷的国有林场、苗圃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国家对林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建、交、商等业上缴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绵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在“九五”期间,按逐年递减的办法给予财政返还。因此,实行新税制后,税收配合林业产业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独立经济核算的原则就地纳税,这样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避免税收漏洞;而且,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是必然趋势,以林委或林业局等行政机关作为纳税单位,既不规范,也不符合改革的要求。因此,不宜实施以林委或林业局为纳税单位的政策。
至于对以“三剩物”为原料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落实问题,我们认为国税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个别存在的政策不落实问题,可采取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44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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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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