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各地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7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检查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法规;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三)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法规是否已全部纠正。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法规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打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法规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法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界定是否按照法规进行等。
(五)是否严格按照税法法规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六)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七)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八)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的问题;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九)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十)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法规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还的审批是否符合法规。
(十二)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法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重点检查阶段,还可以号召群众(包括税务干部)举报税务机关不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五、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具体执法行为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一式十份)。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善税法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也一同上报。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违规文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率、查补税额、检查总结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上报时间等。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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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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