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11-19
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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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

  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

  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

  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

  (二)预算类

  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

  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

  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

  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

  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

  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

  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

  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发出]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

  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

  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

  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

  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

  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

  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

  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

  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

  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

  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

  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

  (三)税收类

  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

  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

  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

  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

  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

  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

  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

  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

       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

  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

  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

  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

  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

  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

  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

  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

  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

  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

  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

  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

  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

  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

  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

  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

  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

  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

  (四)经济贸易类

  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布)

  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

  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

  (五)国债金融类

  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

  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

  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

  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

  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

  (六)公共支出类

  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字第80号发出]

  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

  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

  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

  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

  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

  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

  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

  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

  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

  (七)农业类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

  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29号发出]

  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

  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

  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

  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

  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

  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

  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

       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

  (八)涉外类

  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

  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

  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

  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

  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

  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

  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

  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

  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

  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

  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

  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

  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

  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

  (九)基本建设类

  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

  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

  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

  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

  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

  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

  (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

  (十一)财产评估类

  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

  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

  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

  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

  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

  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

  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

  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

  (十二)会计类

  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

  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

  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

  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

  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

  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

  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

  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

  (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

  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

  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

  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

  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

  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

  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

    附件二:                 

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

  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

  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

  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

  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

  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

  9.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

  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

  (二)预算类

  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

  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

  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

  (三)税收类

  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

  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

  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

  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

  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

  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

  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

  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

  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

  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

  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

  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

  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

  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

  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

  29.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

  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

  (四)经济贸易类

  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

  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

  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

  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

  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

  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

  37.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

  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

  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

  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

  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

  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

  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423号发出]

       44.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503号发布]

  45.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15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商字第284号发出]

  46.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66号发出]
  47.关于严禁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粮食仓库建设资金的通知[1991年10月16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406号出发]
  48.关于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6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05号发布]
  49.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71号发出]
  50.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1992年3月26日财政部(92)财商字第089号发出]
  51.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84号发出]
  52.关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失损亏损挂账等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92)财工字第395号发出]
  53.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7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179号发出]
  54.关于直属企业统一实行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9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16号发出]
  55.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7号发出]
  56.关于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399号发出]
  57.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94)财商字第570号发出]
  58.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3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发出)
  59.关于印发《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532号发出)
  60.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1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发出)
  61.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发出)
  62.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38号发出)
  63.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40号发出)
  64.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发出)
  65.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工字[1997]296号发出)
  (五)国债金融类
  66.关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问题的复函[1986年8月1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71号发出]
  67.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16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34号发出]
  68.关于《国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和会计报表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188号发出]
  69.关于从事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6号发出]
  70.关于下发《1996年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号发出)
  71.关于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9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1号发出)
  (六)公共支出类
  72.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1985年4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85)财文字第82号发出]
  73.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通知[1990年10月9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657号发出]
  74.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43号发出)
  75.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630号发出)
  (七)社会保障类
  76.关于追加1986年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1986年8月22日财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436号发出]
  (八)农业类
  77.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1980年9月3日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发出]
  78.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月23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发出]
  79.印发《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意见》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17号发出]
  80.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1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88号发出]
  81.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5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5号发出]
  82.关于区、乡水利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8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60号发出]
  83.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第04号发布]
  84.财政支农周转金挂账范围的通知[1992年5月27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19号发布]
  85.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47号发布]
  86.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11号发布]
  87.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1994年4月4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25号发布]
  88.关于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5]208号发出)
  89.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221号发出)
  (九)涉外类
  90.外贸企业简易建筑管理办法[1986年8月2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96号发布]
  9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的通知[1991年10月8日财政部(91)财世字第111号发出]92.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年4月18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74号发出)
  93.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1996年5月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85号发布)
  (十)基本建设类
  94.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建总经字第34号发出]
  95.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1987年4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23号发出]
  9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发出]
  97.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15号发出]
  98.关于加强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36号发出]
  99.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90)财预字第115号发出]
  100.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1992年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2)建总发字第15号发布]
  101.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发出]
  102.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发出)
  (十一)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3.关于国营农垦企业“八五”财务包干期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91)国资事发第57号发出]
  104.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1994年10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105.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5]59号发出)
  106.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4号发出)
  107.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9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5号发出)
  108.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12月7日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发出)
  (十二)财产评估类
  10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0号发出)
  (十三)会计类
  110.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布置工作的通知[1991年8月9日财政部(91)财会字第51号发出]
  111.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及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字第31号发出]
  11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1992年6月27日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34号发布]
  113.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199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92财会字第47号发出)
  114.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10月6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56号发出]
  115.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79号发出]
  116.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20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21号发出)
  117.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56号发出)
  118.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1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财预字[1998]103号发出)
  11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发出)
  1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4号发出)
  (十四)财政监督类
  121.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发布]
  122.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财检字[1995]1号发出)
  123.关于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1996年4月24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25号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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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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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居住满90天就能享受15%的个税优惠?一文洞悉海南自贸港最新税收红利政策

前 言

  在国家对外开放的战略蓝图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无疑是备受瞩目的焦点。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202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5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宣布封关启动具体时间,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时间定于202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表示,全岛封关运作是更高水平开放的起点。

01 海南自由贸易港布局简介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后,税收制度将实现从“境内关内”向“境内关外”的根本转变,其“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将重塑公司及个人资产的配置逻辑,其中:

  “一线”放开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海关对进口“零关税”货物、保税货物等按规定实施径予放行。

  “二线”管住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我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岛内自由”是指,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及机构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实现自由贸易港内企业自由生产经营。由境外启运,经海南自由贸易港换装、分拣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简化办理海关手续。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可自由选择存放地点。

  在宣布海南自由贸易港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封关后,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期也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

02 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政策简介

  一、税收政策

  1.零关税政策升级:

  降低进口成本,助力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

  “零关税”政策是指,自2025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从境外经“一线”进口的货物和物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最新颁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对“零关税”政策进行了优化提升。

  封关运作前,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实施三张清单的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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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关运作后,“零关税”商品将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主要变化如下:

  (1)商品税目扩容:

  全岛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上述三张清单,“零关税”商品范围将由目前的1900个税目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这比封关前提高了近53个百分点。例如,某渔业企业从国外进口1个80多万元的养殖网箱,封关后可以免去8%的进口关税、13%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节省约18万元。

  (2)享惠主体扩大:

  目前的“零关税”政策,仅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享惠主体。全岛封关后,享惠主体还将覆盖有实际进口需求的事业单位、科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监管模式升级:

  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不再局限于企业自用,可以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同时,海关对“零关税”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可实现“秒通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40号)

  2.加工增值免关税:降低适用门槛,与零关税政策形成组合拳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自2025年12月18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进口料件在海南加工后增值≥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关税(仅征增值税、消费税)。

  早在2021年,海关总署通过发布《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对设立在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鼓励类产业进行了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最新颁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不仅将该政策扩展到全岛,也对加工增值免关税进行了政策优化。

  政策优化的四大核心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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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可与“零关税”政策形成深度协同,即: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经“一线”进口“零关税”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仍应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若在岛内进行加工增值超30%,再经“二线“销往内地,则可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需注意,“一线”进口后加工增值≥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①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②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

  ③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25]34号)

  3.企业所得税优惠:提升企业净利润,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1)优惠税率15%

  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相比,在2027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如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15%。鼓励类产业企业需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同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并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控制。

  需注意,“实质性运营”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首要前提,税务部门将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核查:

  ①生产经营:

  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②人员: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③账务: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④资产:

  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资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使用,或对资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中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获得的营业利润或者境外子公司的利润分红,需要并入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满足条件时可以抵免)。为贯彻《总体方案》中提出的“把握好海南的优势和特色,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如境外分公司的营业利润或者子公司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②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资产一次性扣除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前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目前,全国只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摊销。

  【政策依据】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 

4.个人所得税减免:降低高端紧缺人才个税,吸引人才汇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和紧缺人才,在2027年12月31日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优惠所得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及经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在海南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需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一般人员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②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特定人员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该类人员在满足一般人员条件第②点的同时,还需满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条件。

  【政策依据】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琼府[2025]43号)

  二、其他重要政策

  1.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

  2024年4月,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5月,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正式上线运行,EF账户资金划转遵循“一线放开、二线按照跨境管理、同名账户跨二线有限渗透”原则,EF账户是本外币一体化的账户,账户资金“跨一线”可依法自由划转,“跨二线”可在同名账户间、在额度内自由划转,资金兑换适用离岸汇率。此外,境外个人也可开设EF账户,且业务品种涵盖跨境贸易结算、外汇买卖、贷款等多种场景,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2.QFLP和QDLP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政策构建了跨境投资双向自由通道,QFLP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设立基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采用余额管理模式,资金可依法自由汇出、汇入,免于逐笔外汇登记,投资范围覆盖非上市股权、债券等领域(负面清单除外);QDLP则允许境内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境外一级、二级市场及大宗商品等,实行额度动态调剂,单个基金管理人额度无限制,且支持多只基金灵活分配额度。

03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自贸区政策对比

  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中国唯一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通过“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政策组合,构建了国内最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其全岛性、系统性、突破性的政策设计,形成了“境内关外”最高开放形态,相比于国内其他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也有着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更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更宽松的金融政策。

  以下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国内最大的两个自贸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核心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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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机遇洞察

  一、整体分析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政策体系以“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为核心要素,精准聚焦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为企业带来了多维度的发展机遇:

  从产业布局来看,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为企业聚焦自贸港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提供了强大动力。企业可考虑在自贸港运营鼓励类产业范围内的业务,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借助自贸港的产业扶持政策,实现产业升级与转型。

  在市场拓展方面,“零关税”政策让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更具成本优势。对于出口型、外向型企业,可依托自贸港的政策和区位优势,拓展国际市场。

  在跨境投资领域,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降低了企业“走出去”的税务成本,企业可利用岛内设立的投资平台开展境外投资或并购,获取先进技术、品牌和市场渠道,提升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同时,自贸港与国际市场的规则逐步衔接,便于“走出去”企业搭建全球化管理平台,统筹海外机构运营、跨境供应链协同及国际市场联动。

  此外,随着自贸港的不断发展,岛内消费市场也在持续扩大,企业可深耕岛内市场,满足本地及游客的多样化需求。

  二、适用示例

  为更直观地呈现自贸港政策与不同企业的“适配度“,我们通过如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1.进口依赖型加工、制造企业

  适用场景:

  高度依赖进口设备、核心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加工企业,如医疗器械、精密仪器、航空零部件制造企业等。

  案例:

  某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海南开设工厂进行数控机床的加工制造。其进口了一批先进的加工设备、高精度检测仪器等生产设备,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精密加工、装配、调试等一系列工序,加工成一款高精度数控机床,增值率达30%,销往内地市场免征关税。

  2.“走出去“企业

  适用场景:

  有全球化战略布局需求的企业,例如出口型企业、跨境贸易与物流企业、拟开展跨境并购、海外项目投资的企业等。

  案例:

  某500强大宗贸易集团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国际贸易中心(子公司)。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离岸经济属性,避免了跨境资金往来繁琐的外汇审批流程,提高了外汇结算效率,极大地降低跨国资本调度的时间成本与合规成本;同时,该子公司从海南申请ODI全资收购一家香港公司股权,该香港公司年度利润为等值1亿元人民币,汇回海南自由贸易港相较内地企业可以节约850万元企业所得税,可直接增厚企业净利润。

  3.鼓励类产业企业

  适用场景:

  属于海南自贸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包括旅游业(如免税购物平台)、现代服务业(如物流、金融)、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

  案例:

  某鼓励类企业将研发总部迁至海口,进口服务器可享受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研发费用800万元,加计扣除后合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购进500万元以下无形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叠加15%企业所得税税率,综合税负可降低62.5%。(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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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假设无形资产按照10年摊销

  结 语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在即,前所未有的税收政策红利正在释放,为企业和个人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复杂的监管要求和精细化的合规挑战。天职税务作为深耕税务领域多年的专业机构,自2021年开始已经在海南设立分所,不管是对政策的理解还是对实操的把握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有任何税务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海南政策适配性评估服务、实质性运营合规方案设计、关联交易定价设计、加工增值免关税备案全流程代理、离岸架构与税收协定规划等一系列专业税务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