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管理,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证明,有一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借款人应为具有承担项目风险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户;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落实贷款保证单位,或有与申请贷款数额相对应的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抵押物或质物;
(五)项目已纳入国家建设计划、信贷指导性计划,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六)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七)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八)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并在贷款使用前投入项目建设;
(九)建设项目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必须严格按贷款人的贷款程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的项目,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尽快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进行确认。评估工作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借贷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审查同意贷款后,原则上5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的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的抵押物、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十五条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及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对在建工程的自有投资应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必须到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有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第十七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由于借款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变更或失去保证资格、能力的,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保证手续。未经贷款人许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或有其他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部分,贷款人应退还借款人。
第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同签定前办理在建工程保险。是否办理在建工程保险,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工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办理在建工程保险的,借款人在抵押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审查发放贷款,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人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监督其贷款使用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
(一)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三)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四)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五)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要求办理展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抵押贷款还应办理抵押延期登记。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四)保证人发生变更或丧失保证资格、能力,未及时通知贷款人的。
(五)出现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及时通知贷款人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银行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未予拒绝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贷款利率;
(二)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牟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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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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