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零[1999]159号),经研究,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法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该公约法规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法规的限制税率待遇,但须按有关法规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1999年11月1日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税后,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止,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后,直接按协定法规的限制税率代扣税款。从2000年11月1日1起,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对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法规的税率征收税款。
附件:我国对外签定已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使用税率一览表
序号 国家 生效日期 协定税率
1 日本 1984.6.26 10%
2 美国 1986.11.21 10%
3 法国 1985.2.21 10%
4 英国 1984.12.23 10%
5 比利时 1987.9.11 10%
6 德国 1986.9.14 10%
7 马来西亚 1986.9.14 10%
8 挪威 1986.12.21 10%
9 丹麦 1986.10.22 10%
10 新加坡 1986.12.21 10%
11 芬兰 1987.12.18 10%
12 加拿大 1986.12.29 10%
13 瑞典 1987.1.3 10%
14 新西兰 1986.12.27 10%
15 泰国 1986.12.29 10%
16 意大利 1989.11.14 10%
17 荷兰 1988.3.5 10%
18 捷克 1987.12.23 10%
19 波兰 1989.1.7 10%
20 澳大利亚 1990.12.28 10%
21 保加利亚 1990.5.25 10%
22 巴基斯坦 1989.12.27 10%
23 科威特 1990.7.20 5%
24 瑞士 1991.9.27 10%
25 塞普路斯 1991.10.5 10%
26 西班牙 1992.5.20 10%
27 罗马尼亚 1992.3.5 10%
28 奥地利 1992.11.1 10%
29 巴西 1993.1.6 15%
30 蒙古 1992.6.23 10%
31 匈牙利 1994.12.31 10%
32 马耳他 1994.3.20 10%
33 卢森堡 1995.7.28 10%
34 韩国 1994.9.27 10%
35 俄罗斯 1997.4.10 10%
36 印度 1994.11.19 10%
37 毛里求斯 1995.5.4 10%
38 白俄罗斯 1996.10.3 10%
39 斯洛文尼亚 1995.12.27 10%
40 以色列 1995.12.22 10%
41 越南 1996.10.18 10%
42 土耳其 1997.1.20 10%
43 乌克兰 1996.10.18 10%
44 亚美尼亚 1996.11.28 10%
45 牙买加 1997.3.15 7.5%
46 冰岛 1997.2.5 10%
47 立陶宛 1996.10.18 10%
48 拉脱维亚 1997.1.27 10%
49 乌兹别克 1996.7.3 10%
50 南斯拉夫 1998.1.1 1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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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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