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来。目前,计算机的应用已覆盖了税收征管中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计会统管理等环节,并进一步向税务稽查和税收监控环节延伸,在控制漏管户,监控未报、迟报、未缴、欠缴税款和稽查选案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防范和查处偷、逃、骗税行为,使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充分发挥作用,现就各地征管软件的完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征管软件中如未设计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接口,应增加这一功能,以便接收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登记稽核,以利进一步加强对漏管户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与这些部门的联网。
二、征管软件中应进一步扩充与完善数据采集部分。总局已决定从1998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减轻各地采集发票信息的工作量,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征管软件必须增加采集增值税发票数据的功能,将发票信息通过接口软件转入计算机稽核系统进行稽核。各地还应在此基础上,加强征管软件稽查选案功能的运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明确了增值税日常稽查的检查过程,以及对增值税异常纳税人的监审及筛选检查指标。为配合《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提出的增值税稽查指标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软件基础信息库结构(试行稿)》(国税发[1997]182号)的要求全部纳入计算机选案部分,以保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在增值税稽查工作中的落实。
四、1996年4月总局正式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并推行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由于目前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大部分先用手工填开,然后才录入认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不高,也不利于专用税票的统一管理。为此,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使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全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地请于年底之前将软件的修改情况及应用情况上报总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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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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