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现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以下简称《落实政策的通知》)中的涉及外经贸部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某些省、市按原审批程序规定由其他部门审批的,仍由其他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原审批程序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上述项目确认书出具单位应为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有权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单位见附件一),不得层层下放,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核定。
上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给报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外经贸部外资司备案,一份抄送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二、按原审批程序,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一式两份,一份给报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海关总署,并由海关总署转发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三、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单位公章。上述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使用外经贸部外资司公章。审批单位的公章式样应即送海关备案。
四、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栏目应按《落实政策的通知》所附格式据实填写,其中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经工商部门预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项目性质”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三)“项目执行年限”填写企业经营期限(不设定期限的企业填写无期限)。
(四)“项目内容”填写企业经营范围的主要内容。
(五)“项目用汇额”填写企业进口设备总金额。
(六)其他各项按《落实政策的通知》规定填写。
五、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法律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增资项目,按《税收政策通知》规定的结转项目办理。
六、《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序号第20项不包括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七、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的“编号”按海关总署下发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要求,认真如实进行填写,并建立审批档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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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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