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701号)要求,对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所属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
根据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报送的统计资料,共检查企业7045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63120万元,查补应缴所得税50593万元。其中,检查原邮电部所属省、地市、县级邮政、通信企业4174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93715万元,应补交所得税30897万元;检查原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财险、寿险分支公司4871户,查增应纳税所得62018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0056万元。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亿元的有广东、山东、福建、江苏、渐江五省,查补应缴所得税超过3000万元的有广东、山东、福建、江苏、浙江、河南六省。从检查情况看,以下项目出现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超标准或帐外列支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二是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三是少计或未计各种应税收入;四是超提或乱提各种准备金;五是业务招待费超支扣除;六是虚报亏损。
二、专项检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对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1997年对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电力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圆满结束后,由总局部署的第二次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和布置,完善和运用第一次专项检查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检查工作进展顺利。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是:第一,促进汇总纳税企业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第二,培训和锻炼了税务干部;第三,进一步理顺了税企工作关系;第四,查补了大量税款。
总结这次专项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检查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资本性支出一次扣除、少计、未计应税收入等,有的明显是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但未能及时纠正,反映出日常监管比较薄弱;二是强制和处罚力度不够,查补税款入库少、进度慢,对明显的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处理手段软弱;三是部分地区对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未按法规报送总结报告或总结报告达不到法规要求。
三、继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
为了确保1998年对原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规,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加快查补应缴所得税的入库工作,对已确定但尚未处理的问题,应严格按税收法规予以处理,尽快督促入库。对由于税收政策不明确而尚未定论的问题,一经总局明确后,严格按法规补缴所得税。
(二)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问题,堵塞漏洞,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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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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