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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 一、公告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服务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公告。
二、明确事权管理
纳税人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受理;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不满1000万元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受理。
三、规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迁移事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其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凡符合跨区迁移条件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跨区迁移处理。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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