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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非税[2012]718号)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基数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其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相同,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根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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