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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公司从外面收购取得子公司的股权,当期在编合并报表的时候,合并资产负债表没有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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