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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对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企业来说,“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在资产负债表中,要合并到“其他应收款”项目列报,“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 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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