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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2021年度计提但年末对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则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向员工实际支付,形成了税会差异,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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