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模式第三方收取差价,如何纳税?
发文时间:2021-08-12
作者:刘文怡
来源:税税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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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房地产公司包销尾盘物业给第三方,差价由第三方收取,A公司只向业主收取约定底价。其中某商铺底价为40万,包销给第三方,第三方以50万的价格卖给业主,差价10万由业主直接向第三方付款,A公司只收取40万(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也为40万)。


  第三方收取的金额未向业主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协议。


  问:A公司应按40万还是50万交税?


  答:原国税函发〔1996〕684号对底价包销的营业税作出了规定,包销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后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苏地税函[1997]9号中明确,“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云地税发〔1996〕391号也明确“对房产企业在合同期内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的,房产企业应以包销商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政策变化


  营改增后,第三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6%缴纳增值税,房开企业应按购房者支付的全部价款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全额向购房者开具发票,并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佣金发票。企业所得税也应当同时记收入和成本,其中佣金支出按比例限额扣除。


  因此本例应按50万交税。10万元作为佣金支出,应由第三方向A公司开具发票在税前列支(佣金扣除限额为对应合同金额*5%,存在超过5%扣除限额不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情况)。


  政策依据


  国税函发〔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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