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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 问题描述:我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总股本为1000万元,股东A持股百分之八十,股东B持股百分之二十;现股东A转让其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即400万,作价1000万转让给新入股东C;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办理完股东工商登记后,股东C分两年支付股东A转让款,每年支付500万元;请问我司代扣代缴股东A的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办完工商登记后的次月一次性缴纳所有税款,还是按每年实际收到转让款后分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呢?
解答:
结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一次性缴纳,不能分期。
而且申报缴纳期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税法规定期限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如果同时存在上述几种情形的,按照孰早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确保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在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要求必须先办理了税务申报与缴纳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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