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十一:中关村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操作指南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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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十一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注:


  享受试点优惠政策无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技术转让原备案资料全部留存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提供即可。


  (一)适用对象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办理流程


  1. 技术交易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2. 技术转让方按照要求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相关手续(详见本指南1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办事指南);


  3.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三)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四)基本要求


  1.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一亦庄园、昌平园;


  3. 本政策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4. 本政策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5.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6.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优惠政策。


  (五)留存备查资料


  1. 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 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财务部门。


  (七)办理时间


  纳税人可通过自行判别,符合条件的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问答


  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指哪些区域?


  答:根据政策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关村示范区特定区域,可电话咨询各分园工作人员。

 2. 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理解?


  答: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最新版为《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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