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
发文时间:2021-11-2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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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是不是有不少小伙伴对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这两个概念,经常混淆呢?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增值税如何缴纳的相关问题吧!


  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适用范围,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二手生意的经销商。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旧货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3%减按2%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特殊情况:针对二手车经销商而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问答解答


  问:小规模纳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规定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可以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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