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集建安费:还有更好的方法
发文时间:2019-12-06
作者:曹越 宋德会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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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归集和计算存在困惑。其实,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清算规则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广泛,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颇高,尤其是建筑安装费等成本费用归集问题,一直是企业实操中的难点。从建安费的归集原理出发,笔者认为,可探索一种创新的分摊方法,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归集建安费。


  建安费归集难度大


  建筑安装工程费(以下简称建安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安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安费。其中,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安费是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管理费等间接费用和相关税金。建安费的归集,一直是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缴纳土地增值税。这就要求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房地产的三种类型,即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对房地产开发、建造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也就是说,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这三种房地产类型,是土地增值税最基本的计税单位和最基本的费用承担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据此,企业在归集建安费时,应该按照受益对象据实归集。


  实际操作困惑多


  实际工作中,要按受益对象据实归集建安费,企业操作起来难度颇高。


  对企业来说,凭证管理是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大“难关”。在实操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普遍是根据合法有效发票等单据上载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据实归集或分摊到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对象中去。但由于各成本对象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发票所载金额之间,很难确定对应关系,企业在实操中要将每份发票所载金额,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难度很大。


  对于未计入工程承包价内的甲供材料金额、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不予扣除的违规发票金额等,企业要按成本对象归集、分摊,计算十分复杂,会影响成本分摊的准确性。尤其是对于正负零以下建筑物来说,其单位建安成本大大高于地上单位建筑成本。哪些成本应归集为地下室无产权车库(位)的直接费用,哪些成本应归集为整体项目的共同费用,操作难度大,税法也并未明确。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将正负零以下建筑物的建安费与地上建筑的建安费合并为共同成本费用,并采用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笔者在调查后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按成本对象归集建安费很有挑战。这是因为,建安费涉及工程计价问题,而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涉及复杂规则和专业计算,如果工程项目未按成本对象进行工程预算、决算,企业财务人员将无法按成本对象归集。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也不会同意按成本对象核算工程款。一矛一盾,问题难解。


  创新方法可探索


  目前,在计算各成本对象增值额时,常见的做法是,先将各成本项目归集的成本费用分步分摊到各成本对象中,再分别计算出各成本对象的增值额和增值率。不过,建安费分摊业务较为复杂,且土地增值税清算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许多企业财税人员“如坠迷雾”。因此,在成本费用分摊上,需要创新计算方式。


  笔者认为,可先计算出各项成本费用分摊比率,然后将共同成本费用乘以分摊比率,从而计算出各成本对象的扣除金额。这一做法能有效简化成本核算过程,无需将公共配套设施作为过渡成本对象,对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多次分摊计算。通过推算,分摊率的计算公式为:分摊率=∑(单栋建筑物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可售面积之比×该建筑物使用层高系数计算的各类型房地产的可售面积占该建筑物加权后总可售面积之比)。


  具体来说,单栋建筑物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可售面积之比,指按建筑面积法确定的比例。该建筑物使用层高系数计算出的各类型房地产的可售面积占该建筑物加权后总可售面积之比,则是通过层高系数法,对商居综合楼的建安成本进行调整所确定的比例。二者的乘积就是每一栋楼的各成本对象的建安费分摊比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安费的归集上,各地执行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提供的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按共同成本方式归集建安费的情形。虽然简便,但在计算精准度上存在一定瑕疵,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企业如果要适用这一方法,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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