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相关问题及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3-05-16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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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户咨询: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B公司为A公司代持C公司股份2000万元,这个代持股协议有效吗?后来,双方因业务发展需要,A、B公司商议,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3000万元。


请问:
1、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在工商登记机关如何体现?
2、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该怎么理解,如果B公司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
3、上述A、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涉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计税基础是多少?


一、代持股

代持股也叫股份代持、委托持股、隐名持股,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持股现象,是指实际出资人也叫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从上述代持股的含义可以看出,股份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二、两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及代持归位

在这里,A公司做为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B公司做为名义出资人(代持人),A公司将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做为投入C公司的股权款,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同时,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股东为投资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如果B公司将实际股权变更给A公司,即将代持的股份归还给A公司,则该项转让并未改变经济实质,依据实质纳税原则,上述股权变更并不构成股权转让,也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所得,当然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因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即只有所得人“实际得到”的收益才予以缴税,而上述变更可以理解为代持归位,实际投资人根本未取得所得,在仅仅是股权更名的情况下,由于并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所有人的财产并未转让,因此并未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两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财税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因双方协商,A公司将B公司所代持C 公司股份以3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A公司不再实质拥有C 公司股权,而由B公司实际拥有,则B公司变成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

那么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应分别理解为:前述的本金2000万元和取得的利息收入1000万元,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综上: 
1、股份代持就是由隐名股东出资,显名股东成为名义上的股东,在法律上是认可的,A、B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是代持股东B公司。

2、 A、B公司之间的业务应理解为A公司借给B公司2000万元,B公司将2000万元投资于C公司,因此,A、B公司应当做为往来挂账处理。

3、如果只是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即代持归位,由于实际投资人并未取得所得,也未发生股权的实质性转移,无需缴纳所得税。

4、如果实际出资人A公司以3000万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则B公司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并享有投资收益,则A公司获得1000万元收益应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 公司取得C 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B 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5、代持股份会引发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诸多争议,实际出资人在选择名义股东时需谨慎考虑,双方就股权操作问题需达成一致,才能赢得更好的发展,且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及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双方在签订股份代持的合同时,要约定好双方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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